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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106号
颁布时间:2003-12-10
2003年12月10日 冀地税发[2003]106号 石家庄、承德、唐山、秦皇岛、邯郸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 税发[2001]37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对我省7户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 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各市局接此通知后,请抓紧对其办理有关具体免税手续。 附件:全省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担保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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