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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财预[2004]27号
颁布时间:2004-05-14
2004年5月14日 冀财预[2004]27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支行: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财政收入体制、 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以及各级金库设置情况,现将我省出口退税的有关退付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税的审批权限和退付手续的办理问题。2004年1月1日以后出 口退付增值税,实行“市级审批、按入库级次和各级负担比例就地分级退库”办法。出 口企业报关货物需退付增值税的,由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审批,从 市及市以下国库就地退付。 1、对于增值税市级以下15%部分由市本级专享的,出口企业报关货物需退付的 增值税,按照中央、省、市75:10:15的比例分级负担,由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 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审批,并在省国税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在市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2、对于增值税市级以下15%部分由市、县(市、区)按比例分享的,出口企业 出口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按照中央、省、市、县(市、区)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分级负 担,由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审批,并在省国税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 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局、人行国库部门办理退 付手续。 二、关于其他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有关问题,继续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 明电[2004]6号)规定执行。 三、凡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退付手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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