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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6]第16号
颁布时间:2006-12-1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5%以上且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天津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典型调查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结束,10月底前将《调查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处。市局于11月份对全市典型调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个体工商户如实填写《天津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申报核定表》。主管地税局在接到申报核定表后,指派二名税收管理员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按《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在15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定纳税定额。
初步核定的纳税定额在办税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生产经营额和税额,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意见的,由税管科审批。
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为一年。调整定额工作于每年三月底前结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额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局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生产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局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税局核定定额20%的,业户于发生此情形的次月7日内提请主管地税局重新核定定额,并重新填写《天津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申报核定表》。主管地税局按《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五、接到定期定额户停业报告5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提出停业的定期定额户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营地址和停业起止时间,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停业期内的定期定额户监督管理,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的营业状态检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略)
2.《天津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申报核定表》(略)
3.《天津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略)
4.《核定定额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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