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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涉税签证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注[2007]第1号
颁布时间:2007-01-18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中介机构的法定资质,要按照市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资格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注[2006]5号)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受理财产损失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时,要按照市局《关于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注[2006]7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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