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5]第13号
颁布时间:2006-12-29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上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