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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5]第13号颁布时间:2006-12-2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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