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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征[2006]22号颁布时间:2006-07-30


地税系统各单位: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现对市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津地税征[2006]21号),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税务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为其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从其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该纳税人识别号为其18位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后缀码从01开始。
  四、此次换证,对纳税人的原有账号暂不作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要求,但纳税人须填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将其全部银行账户、账号报告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将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信息与“津税系统”征管软件中原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及时修改。
  市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津地税征[2006]21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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