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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6]95号颁布时间:2006-07-24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宁河、静海、蓟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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