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6]第61号颁布时间:2006-04-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定额减免税与继续执行原再就业税收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数额,应分别填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二、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应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定额减免税数额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单列填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市局将有关数据汇总后,于5月15日前送我市地方税务局。
  三、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应与继续执行原再就业税收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数额一并填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减免统计,仍按原要求填报。
  五、《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仍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市局(征管处)。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