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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6]第8号颁布时间:2006-04-2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换发工作由市局征管处统一负责组织。
  二、本次换发“检查证”的范围为各单位征收、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不合稽查部门)的特殊岗位确因公务需要的,也可发放。
  三、换发“检查证”的方法    
  (一)市局根据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人员岗位情况,提取相关数据发给各有关单位进行核对,各单位通过“税务检查证管理系统”(使用方法见附件一)对有关项目进行补充。
  市局将通过FTP(69.16.16.215)将有关数据和程序发送给备有关单位。
  (二)新版“检查证”的制证增加了照片录入功能,可将数码照片直接打印在检查证上_,建议各单位联系专业摄影部门为换证人员拍照,并刻成光盘以便录入管理系统。
  (三)完成以上工作后,由各单位指定专(未采用数码照片的单位需携带相关人员照片)到市局完成制证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证”证件编号字轨为“津国税管”,前四位为固定编码(见附件二),后四位按人员顺序编码。
  五、各单位要将旧版税务检查证全部收回,按总局要求销毁。
  六、各区.县局(分局)征管科(税管科)负责“检查证”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在今后工作中,因工作岗位调整、临时工作需要以及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需要补证的税务人员,可以随时申请办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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