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操作方式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出口企业对200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国税发[2006]10号文件所列有关非含金(铂)产品申报退(免)税时,应在录入环节将非含金产品对应的退税率“O”改为2005年4月30日以前尚在执行的退税率。各单位在接收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上述非含金(铂)产品退(免)税时,对计算机自动报告的退税率审核疑点问题,须进行认真核对,在确认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率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对退税率审核疑点一律采取人工挑过方式予以处理。
请各单位迅速通知所属出口企业,尽快申报2005年5月1日以后出口非含金产品的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