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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知
津财农[2006]第10号
颁布时间:2006-03-14
为了有利于加强税收的统一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征管一体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征求〈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税办函[2005]790号),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问题的请示》的批示,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征管。此次职能划转只涉及征管业务,不涉及人员划转问题。
二、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合作,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保证划转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在2006年5月1日前将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封存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和退税凭证,将未开具的票证集中、登记,对未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专项催缴,2006年5月1日前仍未缴纳的,各区县财政局将欠税资料整理造册,与2004和2005年度办结的“两税”减免税资料一并移交地方税务局。
地税系统各单位要做好财政部门移交“两税”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登记造册。请各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密切配合,顺利完成职能划转工作,保证“两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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