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其自行开发的机打发票软件应具有基础信息维护、开票信息录入、存储、打印、查询、统计等功能,信息采用数据库格式保存,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开票信息报送时间、方式,在实施税控装置前暂由各主管地税局规定。
二、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带单位名称发票的,除定额发票外,一般应为计算机打印发票。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纳税人的管理。纳税人开发的软件不符合规定或未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偷逃税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