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
你局《关于申请免征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6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函》(津粮财[2006]2号)收悉。鉴于你局所属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着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任务和政策性承储业务,多数企业周转资金少、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款“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免征200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