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际[2006]第18号颁布时间:2006-03-0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质量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汇缴,不仅可以对所得税政策执行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验,而且可以达到核实税基、摸清税源的目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汇算清缴顺利完成。
二、搞好政策宣传辅导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以召开汇缴培训会,发放汇缴宣传材料等形式让所管辖的企业了解所得税政策,熟知汇缴程序,为保证汇缴工作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打下基础。
三、关于汇缴软件
为了保证汇缴软件正常运行,请各单位在winxp环境下运行汇缴系统,并将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市局将在FTP发布并更新软件,请各单位随时查看并下载升级。
2005年汇算清缴仍实行电子申报。2005年成立的新企业应在购买汇缴申报软件后进行录入申报;以前年度已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软件升级:一种方法是从网上直接下载升级软件(网址是www.taxcn.net),但注意下载的软件版本应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相一致;另一种方法是直接购买升级盘。升级盘可在不同企业间重复使用。
为了保证市局正常汇总,按时上报汇缴数据,企业汇缴申报软件应一户一盘,以前年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使用同一汇缴软件的(即使用同一授权码),今年应分别录入信息,否则要重新录入。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摸清本单位的正常经营企业户数、停业企业户数、失踪企业户数和其他非正常经营企业户数。对非正常经营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筹建期企业、临时来华不足1年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已进行税务登记但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可要求其报送或调取企业档案获取企业基本信息,通过汇缴系统“新建”按钮,录入企业基本信息。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规定,凡是已经发生房地产销售行为的企业,一律填报A类企业年度申报表,未发生房地产销售行为的企业按B类企业进行年度申报。
(二)关于开具总分机构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问题
1.采取总分机构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情况,填报“总、分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并于200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
2.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分支机构开具“证明”时,应对照企业申报表,查看企业分支机构申报情况,凡未填写“A1001”表的企业,不得为其分支机构开具“证明”。
3.需开具“证明”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
4.对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凡6月底前不能提供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报表填报要求
1.企业年度申报表项目应填写齐全,凡A04表未录入固定资产信息的企业,应附送有关情况说明;各单位在报送汇缴数据时,应将企业说明情况汇总后一同上报市局。A06表应注意填写“注册资本总额”。
2.企业基本信息表应填写正确,并注意以下选项:
“地方所得税”实际征收率,生产性企业应填“0”;
24%税率:选择“102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5%税率:选择“20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4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设立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9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1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217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218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19保税区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企业2005年纳税调整项目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年度申报表相应附表“依法申报金额”栏填列。
4.凡通过企业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应正确填写A1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
(四)税务机关审核要求
1、凡享受减低税率以及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机关批文或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先进技术认定证书,税务机关应对照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报表严格审核确认,不能提供的,除特殊原因外,一律做补税处理。
2、对企业报送的汇缴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复核。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申报数据时应对数据及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全部企业申报结束后进行复审;市局将组织进行全市汇缴数据汇审。汇缴数据审核方法如下:(1)利用汇缴审核工具;(2)通过汇缴系统《机关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AB类)》以及运用查询功能检查企业有关项目的填写是否存在错误。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AB类)》“经济特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在我市不存在的特殊区域,应为空白栏目,否则应检查“企业基本信息表”是否存在填写错误。审核发现的错误,无法或不需修改的,应逐条说明原因。
(五)开展纳税评估
各单位应结合所得税汇缴,积极开展所得税纳税评估,制定本单位纳税评估操作办法,通过评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六)严格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认真审核企业报备资料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后,大量的审核资料随同年度申报表一起报送,给审核工作带来压力。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汇缴操作办法,合理摆布时间、调配人力,不因项目取消审批而放松管理,把好政策审核关。
五、关于非公历年度企业汇算清缴的问题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资料、总结的上报
各单位应于6月10日前完成对2005年汇缴数据以及以前年度错误信息的审核,并将本单位汇缴数据(2000-2005年)上报市局进行预审。6月20日前将终审数据连同工作总结、纳税评估、零申报、亏损企业分析案例以及相关报表(总局及市局文件附表)准时上报。工作总结内容请参阅《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
七、有关税收政策
(一)差旅费。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应凭合法入帐凭证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二)子女教育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的子女教育费(寄宿费用、学、杂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出口贴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出口产品贴息收入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工伤保险。企业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12号)计提的工伤保险,凡不超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缴费基数及基准费率标准的部分,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生育保险。自2005年9月1日起,企业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0.8%计提的生育保险,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教育经费。企业可按中方职工当年实得工资的1.5%提取教育经费,职工培训费应在此额度内列支,超过可列支的部分按不少于2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七)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可在不超过14%福利费中列支。
(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有关成本费用中列支。
(九)冬季取暖补贴。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5号)规定,从2004年起,冬季取暖补贴由135元提高到235元,对于企业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可据实在所得税前列支。
对企业按照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4号)规定标准发放的采暖补贴(如每个采暖季发放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以及按月分级别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可据实在所得税前列支。
(十)关于防暑降温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3]201号)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职工防暑降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4个月,对企业实际负担的防暑降温费,可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在所得税前列支。
(十一)对企业实际支出的燃气、水、电等费用,因无单独计量器具,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可凭与企业支付上述费用有关的合法入帐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费用分摊协议,就企业实际负担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十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按照《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81号)的规定上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凭地税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十三)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返利、回扣、商品伤残费等,可凭合法入帐凭证在所得税前列支。
(十四)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通信费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可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1.2005年度企业售付汇情况统计表(略)
2.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3.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审核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