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直属局,各区县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填制《<再就业优惠证>专用协查函》(见附件一),提请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可提请市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受托协查的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后,应填制《<再就业优惠证>专用协查回复函》(见附件二),并自收到协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主管地税机关。
三、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3]2号)的有关规定,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时,应认真填写《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表》(见附件三)。经审核符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同时,还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税务部门)”页中注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附件: 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协查函(略)
二、《再就业优惠证》专用协查回复函(略)
三、减(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表(略)
四、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