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类型划分
依据纳税情况、会计核算水平等因素,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将纳税人划分为A、B、c、D四个类型。
(一)A类企业: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年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经营资产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实行就地预缴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人。
(二)B类企业:达不到第(一)项标准的且有交纳企业所得税情况的一般税源纳税人。
(三)c类企业:不属于第(一)、第(二)项相应类型的纳税人和新办企业。
(四)D类企业:会计核算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要求的纳税人。
二、分类管理的工作重点
(一)A类企业:以管户为主。在日常管理中,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通过日常调查了解,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 区间的管理信息,建立健全财务税收指标参数体系。定期分析、预测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预测,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从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加强纵向和横向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税源变化原因,重点从经济、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结合“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信息资料分户建立台账,记录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企业亏损、企业改组资产计税成本等信息。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等审批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对企业发生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要分析其变化情况及适用税收政策的准确性。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税企之间的信息互通,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在纳税申报环节,根据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勾稽关系对密报数据进行逻辑审核。纳税申报表申的收入项目要与流转税申报的流转额和财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防止企业少计应税收入。认真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重点进行亏损弥补、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的分析比对,确保申报扣除的准确性。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在审核审批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权限、时限,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管理费、投资抵免、减免税等审批审核事项的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在汇算清缴环节,组织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表、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征管信息逐户进行审核评估,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确性。
(二)B、c类企业:以管事为主。日常管理中,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审核工作。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做好资料备案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需报备的资料种类,建立健全弥补亏损、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台账。在纳税申报环节,督促新办企业、亏损企业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率。做好纳税申报数据的逻辑审核工作。在汇算清缴环节,重点做好汇算清缴的组织、政策宣传辅导。汇缴结束后,纳税评估试点单位和有条件的单位集中力量对纳税人实施行业纳税评估。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负等数据,建立分行业所得税评估指标和指标体系。通过对同行业单户企业的调查分析,进一步总结行业规律,建立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长年微利或连续两年亏损的纳税人进行所得税重点评估或纳入日常检查范围。
(三)D类企业:加强核定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建帐建制。综合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市局以津国税所[2000]63号转发)规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结合日常巡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在申报管理环节,督促企业将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分解,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对实行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政策宣传,促进建账建制,逐步实现向查帐征收方式转变。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针对以上四类企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本单位管理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重点内容,实行差别管理,提高税源控管的针对性。在分类管理工作实践中,要注意积累各种信息和相关经济指标,根据掌握的情况,除重点税源企业和不实行就地预缴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外,及时调整纳税人相应的管理类型。
四、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