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际[2005]10号颁布时间:2005-06-20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反馈。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规范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点税源监控
(一)监控范围。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额前十名的企业,原则上应纳入本单位重点税源监控范围。遇有税源增减变化的情况以用需要对重点税源企业重新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其原因。
(二)收入分析。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调查、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分析和预测。
(三)建立基础档案。收集、整理重点税源企业的基础资料,建立企业档案,纳入纳税人“一户式”管理。
(四)与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相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初评和案头分析。运用涉外税务审计技术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有避税嫌疑的,移交反避税部门实施转让定价税务审计。
(五)报送资料。每半年报送一次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送时间为当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在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时一并报送纳税评估报告。
二、亏损企业管理
(一)核定及弥补企业亏损
1、企业当年发生和生产经营亏损税务机关的核定确认,经税务机关核定确定后的亏损额方可留待以后年度逐年弥补企业亏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建立弥补亏损台帐。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以前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义不容辞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二)亏损企业调查、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他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主管税务机关要审核亏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各项指标的逻辑性和合理性,对亏损企业作出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
1.分析企业亏损原因,加强对非经营性亏损企业的分析。按行业、年度、企业性质等不同形式分析分类,分析、归纳企业亏损特征及原因。揭示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税收征管中漏洞,提出意见,研究改进措施。
2.筛选连续三年以上亏损,边亏损边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及跳跃式盈利的企业开展专题调查,加强对上述企业监控和管理力度。每年要对所辖重点亏损企业建档立案,同时应采取措施逐年减少企业的亏损面。
亏损企业调查报告,于每年6月20日前随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一同保送市局。
三、所得税优惠管理
(一)审批事项
1、需要审批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严禁擅自变更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执行范围、期限和额度等。
2、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见附件1);
(3)根据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项目,主管国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的,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对资料报送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要及时通知企业补齐资料、手续;对不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向企业作出说明。
4、对书面报告情况不清或有疑问的,要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情况后,再行审批。
5、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后,应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并按审批权限批准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或层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6、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书面通知企业税收优惠执行时间、期限、额度、范围。
7、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实施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经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须按照规定保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2)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3)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一年以上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实行定期年审,由企业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2),年审工作可与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凡经审核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应取消企业所得税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应及时将税款补缴入库。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征税。
(4)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下发的统一格式,建立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台帐,详细记载所得税优惠的批准时间、优惠类型、优惠金额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
1.先进技术企业申请延长三年减半纳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不再区分退税金额,一律由原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上述两项减免税审批的申报资料、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仍按《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外[2001]40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事项
1.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备案资料时填制“企业备案资料清单”(见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备案资料后应对照政策,认真审核。对未经报备或经审核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
3.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审核台帐,详细记载企业备案资料报送时间、审核事项、审核结果、纳税调整等事项。
上述行政审核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报送资料齐全,数字计算无误,适用政策准确的情况下,应及时对企业保送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对取消审批和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于项目审核审批后一个月内填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备案。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加强半单位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本单位内部税政、管理、信息室等部门的关系,各部门协同管理,密切配合,为搞好本单位的汇缴工作提供保障。
(二)制订本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指导本单位的汇缴工作。
(三)按照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对照《规程》,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汇缴工作。
(四)要确保汇算清缴率达到百分之百,凡是《规程》中要求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必须全部纳入汇缴范围。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年度审核表(略)
3.企业备案资料清单(略)
4.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