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请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较小企业的纳税评估
(一)按照国税发明电[2005]21号文件第二条要求,市局将在每月上旬向各单位发布我市的企业名单,请各单位及时下载本单位所属企业名单,路径为市局FTP网//流转税处//纳税评估//进销项进金额异常企业名单。
(二)各单位对列入名单的所属企业应立即进行纳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的书面报告于次月18日前保送市局流转税处,路径为市局FTP网//流转税处//纳税评估//进销项金额异常企业评估结果。
二、关于测算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的正常峰值
(一)按照国税发明电[2005]21号文件第三条要求,为更加精确测算出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并为今后开展两率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奠定基础,请各单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工业和商业(兼营企业以销售额所占比例划分)一般纳税人,分别测算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的正常峰值,并将测算出的数据分别填入《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测算表》(附件)的第1、2、13、14栏中。
(二)利用测算数据分别对2005年1月和2005年5月征期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制《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测算表》,于2005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处,路径为市局FTP网//流转税处//纳税评估//测算数据(表样从市局FTP网//流转税处//纳税评估//测算数据路径下载)。
(三)测算公式:
1、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2、销售额变动率: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销售额-基期销售额)÷基期销售额×100%
3、上述公式以2004年数据作为本期数,2003年数据作为基期数。
(四)我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待市局统一测算后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