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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管局把关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6-01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管工作,我局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4号),为了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由于交管部门在车辆年检时,对车辆完税情况进行把关,具有源泉控管的作用,因此,可按交管部门把关代征应税车辆全部税款的5%比例拨付专项经费,由各区县地税局直接支付给负责把关代征的单位(各区县通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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