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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返还各区县广电局业务收入纳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5]第10号颁布时间:2005-09-02


  为促进我市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天津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公司”)现行的核算形式,现对广电网络公司返还给各区县广电局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4年8月起,各区县广电局陆续成立由广电网络公司统一管理的分公司,收视费也由广电网络公司进行收取,并由该公司在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缴纳税款。为支持各区县文化事业发展,广电网络公司根据各区、县用户的合理基数,在未来3-5年内以业务费用的方式向各区县广电局返还50%以上收视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的规定,对广电网络公司在未来3-5年返还各区县广电局的上述业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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