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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代销行为税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2]23号
颁布时间:2002-09-24
2002年9月24日 津地税征[2002]2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据调查,我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委托代销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的方法,长期不与代销企业结算售房款,造成国家税收不能及时入库。为进一步规范 商品房代销行为的税收管理,有效堵塞漏洞,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销 商品房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在向商品房代销企业提供专用票 据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自确立代销关系之日起十日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双方 签订的代销协议(合同)、代销企业的《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和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企业应填写《商品房代销企业使用专用收据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房地产企业方可将在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天津市房地 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交由代销企业使用。 二、代销企业代销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人开具房地产企业的专用收据,并加盖 房地产企业和代销企业的有效印章。 购房人在交齐购房款后,应持专用收据到房地 产企业换开《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必须定期与代销企业结算售房款,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代销企业 在与房地产企业结算售房款时,应当附有售房清单及开具专用收据的记帐联。房地产 企业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依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 缴纳税款。代销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完整地核算代销商品房收入,正确地反 映代销手续费收入,并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依法缴纳税款。 四、房地产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将专用收据交由代销企业使用的; 代销企业代销商品房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房地产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结算 售房款,代销企业不按规定核算代理手续费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按照偷税处理。 五、各地方税务分局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代销企业的管理,对商品房代销行为 进行有效的监控,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强化以票管税,限定专用发票和专用收据的 领用数量,严格验旧售新领购手续,加强征收环节和管理环节的衔接,确保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分局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房地产企业和代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相互间 有义务提供所管辖企业的纳税情况,特殊问题报市局征管处解决。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商品房代销企业使用专用收据申请审批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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