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日 津地税地[2005]4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交警支队: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管工作,减少税款流失,维护税法严
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期为每年的1~3月份,征期内由地税部门负责征
收;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税款,各区县地税局委托各区县通达汽车服务分公司为
代征单位,在所属交警支队宣教门市机动车保险审核服务大厅设立车船税征税窗口,
车船税征期过后,可在上述窗口办理未税车辆征税手续。
二、单位的机动车应到所属区县,个人的机动车应到行驶证所属区县办理纳税手
续。办理手续部门为机动车所有人核发车船税纳(免)税凭证(纸卡)。
三、凡免税机动车,必须到本区县地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车主持车船税纳(免)税纸卡,到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年检签章手续时,民
警审核纳(免)税纸卡,并查看机动车管理卡中车船税信息录入情况,经核查无误,
由审核人员在机动车检验表左上角加盖“车船税审核”章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各项
手续。
五、手续办理完毕,车船税纳(免)税纸卡交由年检部门留存备查。
六、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通达公司负责每月的登统工作,
并于每月22日前将本期检验车辆车船税缴纳汇总表报交管局宣教处;同时,各区县
地税局也应将同期参加年检的车辆车船税收缴明细及汇总表报市地税局地方税处。
30日前,两个部门进行核对。
七、各区县地税局按代征车船税额的5%向各区通达分公司支付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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