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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2005]11号颁布时间:2005-02-01

     2005年2月1日 津国税外[2005]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 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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