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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5]第1号
颁布时间:2005-01-11
2005年1月11日 津地税所[2005]第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现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 款的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规定如下: 一、经营家用电器、装饰建材、家俱、五金、水产批发及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 户在原定额的基础上平均上调10%。 二、对经营副食、食品、蔬菜、百货及从事生产、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 的个体工商户在原定额的基础上平均上调5%。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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