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津国税流[2005]第6号
颁布时间:2005-01-18
2005年1月18日 津国税流[2005]第6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的批复
(3)
上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退库操作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