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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退库操作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5]第12号
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津国税退[2005]第12号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精神,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税款 退库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支持和促进我市外贸出口,经研究,市局决定调整 2004年及以后年度报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退库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报送资料问题 从 2005年1月1日起,各单位审核通过的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退 (免)税资料不再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已经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资料不 再退回)。与此同时;各单位应按照出口退税审批明细表生成程序VI.0,依据出 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结果,及时生成、打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批表” (附件1)和“出口退税审批明细表”(附件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批表”、“出口退税审批明细表”两表数据必须 一致,逻辑关系相符。上述两表各一式两份,须由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并 加盖各单位公章后,一份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另一份留存本单位。 二、有关退库手续 各单位依据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具的“出口退税退库通知单”和“出口退税退 库明细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批 表”和“出口退税审批明细表”后,据此开具“出口退税退库通知单”及“出口退税 退库明细表。与此同时,在市局FTP服务器退税分局/退库通知目录下向有关单位 发出退库通知。 “出口退税退库通知单”和“出口退税退库明细表”编号一致,均一式三份,分 别由进出口分局、各单位和国库留存。 (二)各单位每日都要登陆市局FTP服务器查询退库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和有 关规定及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取回“出口退税退库通知单”和“出口退税退库明 细表”,并按照票面上标注的2日有效期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与此同时,在 “税收收入退还书”备往栏内注明企业海关代码并加注“出口退税”字样,加盖有关 印鉴后,送交当地国库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三)遇银行退票需重新办理退库的,各单位须在银行退票之日起5日内填具 “出口退税退票情况审查表”。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连同重 新填开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原“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一并递交国库办理退库; 另一份留存本单位。 (四)完成退库手续后,各单位须自国库办理退库之日起(以银行加盖印章日期 为准)5日内,将已加盖银行印章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反馈进出口税收管理 分局,以便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五)凡在“出口退税退库通知单”及“出口退税退库明细表”所列2日有效期 内,未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须自2日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作废 的“出口退税退库通知单”及“出口退税退库明细表”交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不 得私自销毁。 三、其他 (一)关于退运补税问题。凡属2003年12月31日以前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需要补税的,一律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补征税款,同时按 照预算管理制度冲减“以前年度陈欠出口退税”科目金额;属于2004年1月1日 以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需补税的,一律由各单位按规定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补 征税款,冲减“出口退税”科目金额,并于银行收款之日起5日内将加盖银行印章的 “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送交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关于出口退税统计问题。为便于市局及时核对和准确掌握全市出口退税情 况,从2005年1月起,各单位在每月3日以前向市局报送会统报表的同时,须以 同口径统计标准在相同时间内(无特殊情况,遇节假日可顺延)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报送“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附件3)的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 “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档通过市局FTP服务器报送,报送路径为:退 税分局/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纸质资料随后报送。 四、有关要求 (一)2005年是我市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的一年,也 是全面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一年,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事关 重大。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2005年出口退税各项工作,在严格退税程序和手 续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以促进出口退税工作良性发展。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出口退税有关凭证、资料及报表报送工作,与此同 时,按要求每日登陆市局FTP服务器查收有关通知并及时取回有关资料,做好出口 退税退库工作。 (三)有关免抵税调库手续仍按市局《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税计[2004]年10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批表(略) 2.出口退税审批表明细表(略) 3.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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