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 津地税征[2004]22号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73号)的要求,现对我市部分行业发票的领购手续进行调整,请遵照
执行。
一、广告业专用发票
市局《关于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税征[1990]34号)
第二条规定,“凡需购领(广告业专用发票)的,要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到所属税务分局办理购领手续”的规定,现修定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的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广告经营户,根据营业执照注明的广告业经营范围,凭税务登
记证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征[1998]33号)第三条关于货贷
企业领购“货贷发票”时,主管地税分局须查验天津市外经贸委制发的《天津市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准购卡》的规定,现修定为,纳税人营业执照注明有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项目的,凭税务登记证和“货代协会”制发的《从事国际货代业务备案单》
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三、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市局《
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
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地税征[2000]9号)第三条“各地税分局发售‘专
用发票’时应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制发的‘专用发票领购卡’”的
规定停止执行。
四、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市局《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征
[2004]4号)第二条,现修定为,对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
路修建等其他工程作业和家居装修为主营业务,且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已办理税
务登记、账簿设置健全、独立核算、依法按期申报纳税,但未取得建设管理部门资质
证书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注明的建筑安装项目,申请领购“千元版”建安发票。
五、以上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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