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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3]85号
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津国税所[2003]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 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 8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申办程序应按照本办法第八项中第(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二、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申办程序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 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津经劳[2003]23号)执行。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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