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3日 津国税外[2004]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
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报送的工资、福利费的列
支标准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企业福利费的列支标准,要按照
天津市
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权益资金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津财建一[2003]5号)规定执行。
二、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应收帐款余额较大的
其他企业,需要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
同意,报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计提。
三、结合《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经营期限计提折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要
在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以内,将有关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
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需追溯前三年每年出口产品产值是否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且当年营业外汇收
支是否平衡或有结余,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市外经贸委颁发的《外商投资产品出
口企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口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企业当年预计出
口情况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后,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可以按照企业当年适用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减半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以内,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报送
的上年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和《出口企业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凡
没有达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
定标准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其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结合《通知》第七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应当预先
立项,在取得立项书以及国家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批准文件后及时报主管
国税机关备案,属于国家或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
的技术开发费方可申请再按50%抵扣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以内,企业要报送《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并确认
抵扣金额。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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