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9日 津国税退[2004]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2004]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必须
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书面申请,申
领并填报《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其中:贸易企业直接向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试点下放管理单位所
属生产企业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尚未下放管理权限生产企业在今年内向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退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
出口退(免)税,但最长核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出口企业如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所述可以延期申报情况的,也一并按上述要求
办理延期申报退(免)税。
附件: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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