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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4]50号
颁布时间:2004-09-07
2004年9月7日 津国税退[2004]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 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须凭加盖外经贸部门备 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规定附齐有关资料后,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 理认定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撤并、变更的有 关文件和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 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或变更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 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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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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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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