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4]50号颁布时间:2004-09-07

     2004年9月7日 津国税退[2004]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 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须凭加盖外经贸部门备 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规定附齐有关资料后,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 理认定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撤并、变更的有 关文件和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 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或变更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 办法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