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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4]53号
颁布时间:2004-09-17
2004年9月17日 津国税流[2004]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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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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