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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4]第3号
颁布时间:2004-02-25
2004年2月25日 津地税流[2004]第3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津政发[2003]9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新 开工项目坐落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区县的营业税纳税申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津政发[2003]98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 由企业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 新开工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的区县留成部分,由企业注册地区县与项目坐落 地区县实行五五分成,年终由市财政与有关区县财政结算。 二、新开工项目是指市建委在2004年1月1日以后颁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的坐落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在向企 业注册地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纳税时,除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外,还须填报《房 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明细表》(表样附后)。 企业注册地地方税务分局应在年底前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 目纳税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报送市局税收计会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新开工项目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报送注 册地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房地产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明细表(略) 附件二:房地产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目纳税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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