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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4]第1号
颁布时间:2004-02-26
2004年2月26日 津地税地[2004]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简化手续,对个人出租居住 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暂按5%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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