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4]第1号
颁布时间:2004-01-12
2004年1月12日 津国税退[2004]第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该通知第六条所述有关规定的执行时间标准,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 即:申请退(免)税的企业是依据开出普通发票的时间为准记帐并申请办理退(免) 税的,则执行时间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若第四条、第五条所述销货方 是依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 设备退税),则应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时间为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3)
上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手续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