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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4]第3号
颁布时间:2004-01-16
2004年1月16日 津国税流[2004]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管,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 53号),制定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 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 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 表)及其它附列资料。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 通发票;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可不在当期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国税机关进行检查审 核。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并在申报期限内,将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 表)一式两份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国税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应报送一式三份,国税机关签收后,二份退 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 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 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 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薄封面》(以 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 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 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同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2《天津市国家 税务局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申报 系统自动生成,规格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 为A3(297×420毫米)纸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附表)为A4(210×297毫米)纸型。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 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 假日天数顺延。 六、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凡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 行纳税申报。 附件:1-12(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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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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