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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3]第166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2003年11月4日 津国税所[2003]第16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 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涉及我局负责征管的10 家(名单附后)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其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期限不足5年的,要补足5年。 二、上述减免税的补批手续,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具体审批程 序按照市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津国税所[1999]134号)规定 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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