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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申报纳税地点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3-08-22
2003年8月22日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天 津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属地化征管原则,将调整部分纳税人申报纳税地点并换发税 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纳税地点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一)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应到直属分局换发税务登记证,并在直属分局申报纳税。 (二)凡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并列入调整纳税地点范围的纳税人, 均应按照规定到其生产经营地区县地税分局换发税务登记证,并在生产经营地地税分 局申报纳税。 地税部门将向变更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印发《纳税人迁转通知书》。同时,市地方 税务局、市财政局网站(www.tj-l-tax.gov.cn,www.tjfinan.gov.cn)将提供变更 名单查询,纳税人也可到现主管地税分局查询。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2003年8月25日至27日,或9月1日至20日。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程序 (一)纳税人在完成当月申报纳税后,持税务机关印发的《纳税人迁移通知单》 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指定的地税分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手续。 (二)采用因特网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重新与迁入地地税分局签订《因特网申 报纳税协议书》,并与开户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使用软盘或录入器申报纳税的纳 税人,应携带软盘或录入器到迁入地地税分局办理初始化。 四、其他事项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免收纳税人因调整纳税地点换发的税务登记 证件工本费。 (二)纳税人在原税务机关领购的空白发票可继续使用。购买新发票时,持原发 票领购簿到迁入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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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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