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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3]第109号
颁布时间:2003-08-13
2003年8月13日 津国税所[2003]第10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300元 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月45元(6月至9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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