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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2002]10号
颁布时间:2002-12-26
2002年12月26日 津地税[2002]10号 各地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0]173号)精神,“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 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的征 管,现对我市公路货运行业印花税征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运方印花税征收方式 1.对符合领取(或自印)专用发票条件的公路货运企业(承运方),在申报营 业税的同时,按照运费的应税凭证金额,依照印花税汇总缴纳办法,缴纳印花税。 2.对到地税征收窗口开立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方),按规定 交纳印花税。 二、托运方印花税的征收方式 凡取得运费结算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按取得凭证日期、发票字轨号码填写《印花 税汇总缴纳申请表》,于次月10日内(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 误,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各地税分局要加强对承、托运方印花税的征管,监督纳税人根据运费结算凭证, 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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