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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3]第13号
颁布时间:2003-02-11
2003年2月11日 津国税所[2003]第1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 (三)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按照《个体工商业 户定期定额核定方法》,据实调整定额。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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