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2]第124号
颁布时间:2002-11-01
2002年11月1日 津国税所[2002]第124号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业 逐步增加,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1]22号)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 知》(津地税所[2002]4号)精神,现将2002年1月1日起由我市国税系 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人均月计税工资扣除限 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 960元。 (3)
上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金融企业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