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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金融企业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2]第20号
颁布时间:2002-11-19
2002年11月19日 津地税流[2002]第20号 为了支持我市金融企业的发展,促进金融企业积极处置不良资产,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金融企业在接收和处置抵 债资产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 我市各类银行(国有、股份制银行,信用社、外资银行等)、信托投资公司。其 他附属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处置抵债资产的确认 金融企业的抵债资产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 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2、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节或仲裁机构裁 决,取得抵债资产; 3、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 偿银行贷款本息; 4、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 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调,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三、税收优惠政策 1、金融企业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有关 评估机构评估后,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2、金融企业拍卖、变卖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商品房、写字楼、 厂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金融企业回收抵债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4、金融企业利用抵债房地产从事租赁业务的,从租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从第二年开始免征房产税。 四、减免税审批 金融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述资料,经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1、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 2、接受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3、批准接受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帐凭证;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限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底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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