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内文[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10

     2005年1月10日 厅内文[2005]1号  厅内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归档质量,丰富档案室藏文内容,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 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含附件)、发文处理单、定 稿及重要公文的历次修改稿;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各类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记录;   (三)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受理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及其他单位的请示和重要报告及收文处理单;   (四)国务院及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来文及收文处理单,国务院各部 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不相隶属机关的重要来文及收文处理单;   (五)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领导送市人民政府经办的批 示件、查办件;   (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其他带有合同、契约性 质的文件;   (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对一些重要问题所作的指示、批示或在 一些文字材料上所作的重要批示意见;   (八)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人员外出考察工作、主持会议或参加重要礼 仪活动、出席重大仪式时所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音像材料;   (九)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获得的各种表彰、荣誉证书及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 凭证性质的实物;   (十)其他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归档文件的书写材料   (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所用纸张的规格尺寸必须是国际标准A4型的, 纸质应较好,应耐久保存。禁止使用不规范纸张和普通信纸。   (二)起草、修改和批示公文,建议使用黑色签字笔、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毛 笔,禁止使用普通圆珠笔、蓝色墨水、红色墨水以及铅笔等不耐久字迹。   今后,对纸张和字迹材料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公文,将予以退回,并责令有关 人员重新誊写。   三、公文的移交和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档,并由文电处统一管理、保存,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拖延或拒绝。特殊情况下需暂时留存的必须说明理由,并 明确移交时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真实,必须是原件或原始记录。任何人不 得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上涂写任何不必要的标识或添加无关的内容。   (三)归档时,应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交接人员应按照归档的有关要求,严格 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未经允许、鉴定,不得私自焚毁、遗弃文件。   四、档案的借阅和提供利用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 档案或档案复制件(以下统称档案)。   1.凡借阅档案,需说明档案的作者、时间、内容和利用目的,并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机密级以下(含机密)档案,由文电处直接办理。   3.借阅绝密级档案,须经过审批。其中,查阅本处室经办的绝密档案,由所在 处室处长书面批准;查阅非本处室经办的绝密档案,由所在处室处长和经办处室处长 书面批准;查阅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始记录,由所在处室处长书面同 意后,报分管文电的副秘书长审批。   4.音像档案等特殊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利用,确需使用,由使用处室处长书面同 意后,报分管文电的副秘书长审批。   (二)本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查阅本机关的档案,要持有效证件,并经过一定 的审批手续。   1.查阅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非密级正式公文的单位或个人,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或查阅者身份证。   2.查阅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涉密正式公文,或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非正式公文 的,要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此类公文不向个人查阅。   (三)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拆散、损坏,未经允许不得复印和翻 印,不得出现失密、泄密现象;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到期仍需借阅的应说明 理由并办理续借手续。文电处要对到期未还的档案及时催还,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清点、 核实。   (四)借阅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要及时告知文电处;重 要档案遗失的,要上报秘书长,并将处理结果送文电处备案。   五、有关要求   档案工作是行政机关保证其正常运转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各处室和每个机关工作 人员都要高度重视。   为防止因疏忽或因时间过长造成归档文件的丢失,各处室每月应定期(月末或月 初)清理一次领导批示和本处室经办的公文,属于归档范围的,及时归档。   凡在归档范围之内而没有归档,或已归档文件损坏、丢失,给以后工作造成严重 后果的,属于处室责任的,追究所在处室处长的行政责任;属于个人责任的,追究当 事人的行政责任。   凡因保密意识不强或工作失误,造成失密、泄密的,除立即上报并采取补救办法 外,对严重泄漏党和国家秘密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