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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2]1744号
颁布时间:2002-12-26
2002年12月26日 豫计收费[2002]1744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2]5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 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收费优惠 政策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理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各地要认真清理整顿涉及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 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严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 服务,强制收费。省直有关部门除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进行清理外,还要负责对 本系统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清理和规范。我省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 申取消的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一。 三、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 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 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关、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减收直接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工本费、集贸市场摊位证工本费。 2.国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地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开办许可证工本费。 5.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占道费。 6.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求职登记费、成交 服务费。 7.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防疫收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卫生管理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8.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9.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0.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11.盐业管理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 13.民委收取的清真食品检查认证费。 14.金融部门收取的贷款证(卡)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减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就业信息入网服 务费,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争议调解费,科 技人员交流费。 具体免收、减收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二。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向工商、税务、公安、建设、劳动保障、 卫生、民政、交通等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 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减交有关费用。 五、各地应将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征、减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政策,便于社会监督。 工商、税务、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卫生、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应督促本系统落 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 失业人员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票据稽查办法》要求,通过收费票据稽查检查收费单位是否落实收费优惠政 策。凡不按有关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坚决进行处理。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 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03年元月28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计委、省财政厅。 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附表:一、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申取消的收费项目(略) 二、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免收、减收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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