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7日 豫经贸企改[2003]210号
各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行中心支行、国税局、
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出台了《关
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并结合我
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改制分流的总体思路?
1.《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和
企业要抓住机遇,充分用足用好有关政策措施。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搞好规划,在确
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分流工作。?
2.做好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必须要有针对性地重点解决分离企业的
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要从产权上与原主体企业理顺关系,使改制分流单
位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对进入改制企业的人员,要采取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处置方法,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构建新的劳动用工机制;要改变主体企业与辅业之间
原有的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的方式,建立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的管理模
式。?
3.要按照《办法》要求,规范操作,对有关资产的处置,要依法进行,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豫经贸企改[2003]210号止国有资产流失和
逃废银行债务;在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要维护企
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改制分流的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实事求是,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
范围,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实施改制分流,放开经营,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
富余人员。
? 2.改制分流的范围一般包括:?
——为主业服务的一般性加工制造和修理单位,普通客货运输及修理单位;?
——工业企业内建筑、安装、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企业自办的餐饮服务、宾馆饭店、旅游、商贸、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多种经
营单位;?
——企业自办的有条件进入市场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社会服务机构;?
——企业闲置资产;?
——政策性破产企业中有效资产;?
——其他与主业关联度不太大的单位。?
三、关于改制分流的形式及股权设置?
1.改制分流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
作、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一般应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法人实体,国有资本
在改制企业可一次性退出或分阶段退出。?
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单位,可以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但必须明晰产
权、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要制定进一步改制分流的具体目标和时间
表,逐步降低国有资本的比重。?
2.改制企业的国有资本可向进入新企业的人员出售转让,要合理确定企业内部
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出资比例,鼓励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骨干、技术骨干投资入
股。?
3.改制分流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
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要按照法定程序选择企业经营者,
防止出现恶意侵犯投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董事组
成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经营者。原主体企业,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
督其产生程序和合法性。
四、关于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及劳动关系的处理?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要合理处置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
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有偿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企业人员安
置费等改革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制定。?
2.原主体企业、改制企业要合理商定、妥善落实债权债务,并进行必要的债务
审计。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要规范劳动关系。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
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经济
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新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五、申报程序?
1.中央企业改制分流主案申报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2.省属企业所属单位改制分流方案(改制单位较多的企业可制定总体方案),
在与地方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
其中,企业产权界定和利用“三类资产”情况,由财政厅审核;企业改制实现产权主
体多元化的情况,由省经贸委审核;企业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
续各项社会保险等情况,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企业改制分
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3.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4.省属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单位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
产权多元化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
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比例及接续各项社保的情况,由改制企业
所在地市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5.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经备案的认定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
注册、变更等手续后,持上述材料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免税申请。?
6.地方企业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
按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申报程序办理,重组企业凭相关文件、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免税申请。?
7.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市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参照《办法》
和本意见的原则,另行规定。?
六、关于相关事项?
1.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制定的《办法》不仅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
精干主体,做强主业,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提供了政策支持,而且也为国有
大中型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调整结构指明了方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要按照《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要将《办法》和本意见及时转发所
在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含中央和省属企业),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企业。?
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搞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分离改制过
程中发生的收费,按不高于《关于整顿和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
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减免,为企业改
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3、各地可根据《办法》精神和本意见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
细则。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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