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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豫经贸企改[2003]210号颁布时间:2003-03-07

     2003年3月7日 豫经贸企改[2003]210号 各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行中心支行、国税局、 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出台了《关 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并结合我 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改制分流的总体思路?   1.《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和 企业要抓住机遇,充分用足用好有关政策措施。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搞好规划,在确 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分流工作。?   2.做好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必须要有针对性地重点解决分离企业的 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要从产权上与原主体企业理顺关系,使改制分流单 位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对进入改制企业的人员,要采取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处置方法,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构建新的劳动用工机制;要改变主体企业与辅业之间 原有的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的方式,建立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的管理模 式。?   3.要按照《办法》要求,规范操作,对有关资产的处置,要依法进行,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豫经贸企改[2003]210号止国有资产流失和 逃废银行债务;在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要维护企 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改制分流的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实事求是,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 范围,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实施改制分流,放开经营,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 富余人员。 ? 2.改制分流的范围一般包括:?   ——为主业服务的一般性加工制造和修理单位,普通客货运输及修理单位;?   ——工业企业内建筑、安装、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企业自办的餐饮服务、宾馆饭店、旅游、商贸、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多种经 营单位;?   ——企业自办的有条件进入市场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社会服务机构;?   ——企业闲置资产;?   ——政策性破产企业中有效资产;?   ——其他与主业关联度不太大的单位。?   三、关于改制分流的形式及股权设置?   1.改制分流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 作、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一般应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法人实体,国有资本 在改制企业可一次性退出或分阶段退出。?   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单位,可以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但必须明晰产 权、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要制定进一步改制分流的具体目标和时间 表,逐步降低国有资本的比重。?   2.改制企业的国有资本可向进入新企业的人员出售转让,要合理确定企业内部 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出资比例,鼓励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骨干、技术骨干投资入 股。?   3.改制分流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 织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要按照法定程序选择企业经营者, 防止出现恶意侵犯投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董事组 成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经营者。原主体企业,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 督其产生程序和合法性。   四、关于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及劳动关系的处理?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要合理处置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 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有偿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企业人员安 置费等改革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制定。?   2.原主体企业、改制企业要合理商定、妥善落实债权债务,并进行必要的债务 审计。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要规范劳动关系。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 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经济 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新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五、申报程序?   1.中央企业改制分流主案申报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   2.省属企业所属单位改制分流方案(改制单位较多的企业可制定总体方案), 在与地方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 其中,企业产权界定和利用“三类资产”情况,由财政厅审核;企业改制实现产权主 体多元化的情况,由省经贸委审核;企业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 续各项社会保险等情况,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企业改制分 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3.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4.省属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单位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 产权多元化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 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比例及接续各项社保的情况,由改制企业 所在地市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5.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经备案的认定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 注册、变更等手续后,持上述材料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免税申请。?   6.地方企业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 按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申报程序办理,重组企业凭相关文件、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免税申请。?   7.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市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参照《办法》 和本意见的原则,另行规定。?   六、关于相关事项?   1.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制定的《办法》不仅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 精干主体,做强主业,减员增效,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提供了政策支持,而且也为国有 大中型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调整结构指明了方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要按照《办法》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要将《办法》和本意见及时转发所 在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含中央和省属企业),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企业。?   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搞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分离改制过 程中发生的收费,按不高于《关于整顿和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 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减免,为企业改 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3、各地可根据《办法》精神和本意见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 细则。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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