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豫政[1997]46号
颁布时间:1997-08-18
1997年8月18日 豫政[1997]46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 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健 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五条 部门、单位领导应当把建立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领导,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创造必要的 条件。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单位法定代表人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 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 内部审计监督权。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对本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直接领导者负责和报告工作。重大的审计事项和审计决定,应当 同时向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选择热爱审计事业、熟悉审计财会业务、掌握财经法 规、具备必要专业知识、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 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 复,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业务、组织人员培训等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 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支出计划。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结)算; (四)经营实绩、经济效益情况和经济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六)国家财政法规和本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 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 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经济管理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审 计机关或上级内审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 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 内部审计机构审查全面、处理恰当的事项,审计机关一般不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部门、单位负责 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部门、单位负 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内部审 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拟定审计 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将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审 计机关备案。 (二)审计实施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部 门、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在30日内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 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 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并作 出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执行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 决定。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 案。 (八)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省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内部审计工作,市地、县(市、区) 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 (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建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决定或内审 机构没有查出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内部审计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条 本省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3)
上一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下一篇: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制止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