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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 信息服务必须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必须办 理经营许可证,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为搞好我 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南省邮电管理局负责省内经营性ICP的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非经营性ICP 的备案工作。   二、经营性ICP是指有域名,自建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空间,通过互联网向上网 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其提供的网上信息目前大都是免费浏 览,而主要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 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非经营性ICP是指有域名,自建 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空间,并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 信息服务。   三、经营性ICP应由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向河南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或补办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体申办程序和需要报送的申办材料将在河南信息港(域 名:www.online.ha.cn)上公布。   四、非经营性ICP应由主办单位向河南省邮电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 时,要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后邮寄到河南省邮电管理局市 场监管处。备案指南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将在河南信息港上公布。   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的ICP, 应按规定补办手续,补办期限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六、对逾期未补办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的,河南省邮电管理局将按照《互联网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关闭网站。对未办理或未补办有关 手续的ICP,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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