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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27号
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沪劳综发[1997]27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 济金标准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15元/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 每月按236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95元/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36元/人,待工第 二年起每月不低于195元/人。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包括按规定由个 人交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公布和调整后的标准,从1997年4月1日起实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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