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17号
颁布时间:1997-02-05
1997年2月5日 沪劳综发[1997]17号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1997年继 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 一、缴交范围,1997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1996年全市平均工资 200%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 二、缴交标准,1997年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超过1996年全市平均工资 200%以上的部分等额缴交帮困基金。 三、列支渠道、征收权限、基金使用,仍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工资水平发放 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意见》[沪劳综发(95)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收期限,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 附件:关于对1996年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情况汇总上报的通知 (略) (3)
上一篇: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工资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